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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丨《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具手册》之政策法规篇

Addtime:2021-12-06   formTo:Sandy environment

      为帮助大家了解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常态化的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具手册》,共分为政策法规、管理名录、技术体系、信息系统操作四个篇章,分类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今天推出第一篇——政策法规篇,供排污单位和企业参考使用。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具手册》之政策法规篇

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全局出发,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决策部署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0年3月1日起,我省也正式实施《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为持续做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辑了《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具手册》,针对广大排污单位的常见疑问,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图表,分类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帮助大家了解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常态化的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以下内容供参考。



1.为什么要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深化排污许可制改革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2016年以来,国家全面部署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着力推动排污许可与环评、总量、环统、监测、执法等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有序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加强依证执法监管,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主体责任,2020年已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十四五”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2.什么是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下称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是排污单位接受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排污许可证载明排污单位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生态环境部门基于排污单位守法承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3.排污许可制度的技术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为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国家持续加强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平台建设,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已经基本成型。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了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步骤,要求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核发程序,明确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明确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行业范围和管理类别,实现了排污许可证的分类管理。建成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发布75个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配套印发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技术体系。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还有效吗?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虽已发布实施,但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废止前仍然有效。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5.哪些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1)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2)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Ⅱ《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6.排污许可证的申报主体如何确定?同一法人单位的不同建设项目如何申请排污许可证?

同一法人单位只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分期建设的不同项目也一并纳入同一排污许可证中。


但是,如果同一法人单位存在多个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排污许可证。

7.排污许可证包含哪些内容?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1)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3)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4)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5)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6)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7)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8)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9)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10)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1)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许可事项:

(1)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贮存、处置等环境管理要求;

(2)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8.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我省实行分级核发,分级核发职责随《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及“放管服”改革动态更新,请各排污单位随时关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


目前的分级核发职责分工如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合成材料制造265、钢压延加工313、贵金属冶炼322、火力发电4411(以煤为燃料的)、生物质能发电4417、环境治理业772等行业中排污单位的发证工作(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除外);各市县生态环境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发证工作。


9.排污单位如何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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